夫妻婚姻财产纠纷,婚后妻子在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工作,夫妻一起买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妻子在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工作,夫妻一起买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妻子一直在家带小孩,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买的房子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自结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成为合法夫妻之日起,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收入,对共同收入有平等的消费权和支配权。在婚姻期间内,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这是一对标准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生活模式,分工十分明确。男人负责在外拼打挣钱,用男人的双肩担起了这个家庭的经济支柱,负责妻子儿女在生活上的一切费用,是个有能力,有担当的好男人。
妻子在家带孩子,培养孩子和教育孩子,相夫教子,经打细算,勤俭节约,操持家务,做一个贤妻良母。虽然妻子没在外边为这个家挣一分钱,但是,妻子为这个家做出了默默无闻不可磨灭的贡献。由于丈夫没有了家庭的后顾之忧,才能够一心一意在外边干自己的一番事业。所以说,这对夫妻在婚姻期间内,买的这套房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合情,合理,又合法。
当然,不用怀疑。因为你虽然没出去工作,老公在外打工,但你也有付出,在家带孩子,这是无法用具体多钱能体现出来的。不管老公买房,有没有你的名字,房子是婚后买的,它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就有份。
结婚时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补写借条还有效吗
男女结婚,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当离婚时,父母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往往成了争议焦点。主张赠与的,往往是没出钱一方,主张借款的,往往是出资一方。
对此,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只要父母当初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为借款、没有借条,也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给某方或者附义务赠与,一般都视为赠与给夫妻双方。
且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该套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一方补写的借条,违反了夫妻共债共签原则,没有一方的签字,也没有一方的事后追认,即便房产属于生活所需,在诉讼中,亦很难被认定为借款。
而当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赠与已成既定事实,事后补写借条,几无可能撤销或推翻先前的赠与法律关系。(王仁根律师)
这种情况是否有效,实务中一直有两种判法:
第一种,认定借条有效,在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为子女买房产出资的义务,父母作为出借人,只要借款真实存在,借款人为自己子女一方,自己子女认可,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即成立,出借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虽然是夫妻一方名义借款,但是借款确实用于家庭生活,即为家庭购买房产,所以即使配偶不知情,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种,认定借条无效,在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帮扶子女,为子女购房出资符合民俗和大众认知,因此父母主张是借款,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对方完全不知情与常理不符合,因此在离婚时仅有自己一方子女补签的借条,存在父母与自己子女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的高度可能性,因而认定借条无效。
《民法典》实施几年来,对此问题也并无确切判决标准,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主张此种情况,如果父母出资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初,可认定出资为赠与,双方结婚时间较久,宜认定为借款,但是多久是久,也没有明确规定,大多将裁量权交给法官,因此在诉讼时,需要准备更多证据,证明自己一方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才有更大胜诉可能。
标签: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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