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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受法律保护吗,离婚协议夫妻离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20年没过户还有法律效益么

离婚律师文集 2025年04月16日 18:27 15 kk
  1. 离婚协议夫妻离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20年没过户还有法律效益么
  2. 夫妻协议离异一直住一起,几年后,男方写承诺自愿将房产补偿过户女方,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夫妻离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20年没过户还有法律效益么

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虽然20年没有过户,但前期的夫妻离婚协议上房产归属的问题已经明确指出归哪方所有,后期补办房产过户就可以了。如对方想赖账,直接拿出离婚协议诉讼法院就可以了。它可是牵扯到房产归谁的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

夫妻协议离异一直住一起,几年后,男方写承诺自愿将房产补偿过户女方,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男方自愿将房产过户女方属于《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首先,在没有将房屋实际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反悔,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从女方的利益角度出发,若担心男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男方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便失去了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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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赠与人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又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实际履行赠与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在理论上被称为物权区分原则,也即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行为和签订赠与合同的债权行为可以区分对待。没有办理过户,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仍然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女方可以依据赠与合同的规定,要求男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案例】在胡乙与洪某撤销赠与纠纷案中,2009年12月15日,胡甲与洪某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约定:洪某、胡甲自愿将各自的57平方米补助无偿转让给胡乙。

2010年5月,胡甲去世。同年6月30日,洪某因病被送往医院,洪某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同年10月,洪某起诉胡乙,要求依法撤销对被告胡乙57平方米房屋补助的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洪某要求撤销赠与胡乙57平方米购房指标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洪某在胡乙出具的《承诺书》上签字时,是基于二位老人可以在胡乙购买的住房及享有的周转房内居住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

胡甲去世后,胡乙对洪某提出了要求腾退周转房的诉讼,致使洪某无法在周转房居住。现胡乙在其一审答辩状及上诉状中均表示洪某由其亲子赡养,洪某有其他房产可供居住等意见,该意见与洪某在签订承诺书时的理解有较大分歧,属于重大误解。

因此,洪某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谢谢邀请!从这个问题里读出了两层意思,第一是男方自愿将房产补偿给女方,第二是现在没过户。

针对第一层意思,男方自愿补偿,说明一直住在一起的时候,女方有付出,让男方觉的应该给予补偿,但是既然问出这个问题,说明女方对这个事情有担心,或者说现在两个人之间的情况与男方写承诺书时相比有变化,这个事情就不好处理了,如果对方不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针对第二层意思,如果两个人现在的状况与写承诺书时一样,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男方找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要有心理准备男方心里没有完全愿意给予房产,可以想办法进行摊牌,争取过户。

最后,既然大家能够一个屋檐下生存,而且还谈到补偿房产的问题,也许还没有友尽,是否还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毕竟人与人之间 最重要的是感情不是房产,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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