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你怎么看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你怎么看
这样做的出发点显然是希望家庭关系尽可能稳定,离婚率尽可能下降,并很可能还带有借此稳定并提升生育率的考量。
但这种做法和新中国早在建国前就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背道而驰:新中国在建国前就制订并生效的法律只有两部,即《土地法》和《婚姻法》,而后者开宗明义,强调婚姻的基础是结婚双方彼此间的感情,而离婚的最主要理由则是感情破裂。新草案提出“冷静期”却不顾当事人双方是否真的感情破裂,这显然是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一大倒退。
不仅如此,这样做即便对于初衷而言也很可能是南辕北辙的。
首先,“冷静期”不顾当事人双方是否有人又过错,也不顾过错在哪一方,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出现一方因为对方家暴而被迫提出离婚,另一方却辩称“感情未破裂”,最终进入“冷静期”,无数案例证明这样的“冷静期”对双方而言都很难“冷静”,一旦有一方无法控制情绪,就可能导致本可避免的恶性家庭危机爆发。
其次,“冷静期”的设置等于把原本在许多地方民事法庭或调节机关实施的土政策法律化、普遍化,这样的结果是大大提高了离婚的难度,这种操作在国外也是有的,目的一般也是促进家庭关系稳定,但实施效果却事与愿违——这往往会促使交往中的男女双方更谨慎,更不愿意结婚,以免一旦踏入婚姻门槛出现“不合适”,却因为离婚门槛抬高而无法及时“止损”,既然法律不让大家好聚好散,那索性连聚也免了。加拿大诉讼离婚程序繁琐,代价高昂,就促使很多伴侣轻易不结婚,有些人同居几十年,孩子好几个,都仍然是男女朋友关系,不敢轻易跨过婚姻门槛。中国目前恐尚做不到对婚生、非婚生子女在包括社会福利在内方方面面的一视同仁,如果也出现“为免离婚难索性不结婚”的潮流,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生育率的进一步下滑。
这规定一旦出台,将彻底消灭协议离婚,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真要离婚,无论是一方要离,一方不要离,还是因为子女,财产谈不拢,那只好去法院,这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都是双方谈拢了,签了离婚协议然后去民政局。一般夫妻到了离婚这一步,感情和生活肯定出问题了,到民政局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的内容都已经协商好了,都成年人会为自己的决定买单,民政局的作用仅仅是办理登记,结婚和离婚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如果双方离婚后,反悔了再去复婚登记下就结束,那也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根本不需要冷静期。
冷静期的危害在于让结果永远悬而未决,参与法院调解离婚的律师都明白,法官辛辛苦苦调解一个下午,那是必须让你当场签笔录,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也签掉,有条件的当场给你们调解书。因为人类自私是本性,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总会有一方觉得自己吃亏了,房子分少了,抚养费给多了等等等,这事如果当场作好决定了,那就马上签字画押,手起刀落,案结事了。我自己代理案子的经验,如果当场谈不拢,回去商量商量,父母一参与,七大姑八大姨一讨论,觉得亏了,那最后只好法院强判,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也是这问题。
好不容易谈妥,去了民政局,本来事情结束,各自重新开始,但只要制度给了冷静期,总有人回去再想想,是不是这么离婚吃亏了,七想八想之后,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也就去撤销了,因为只要不离婚,没尘埃落定,那任何事都会有谈的余地。很多离婚不同意,根本不是夫妻有感情要继续过,就是价格没谈拢,这冷静期挽回不了夫妻感情,只会徒增当事人离婚成本,让更多人整天生活纠缠在这种离婚撕逼中,好不容易谈拢,一方想想不合算,冷静期撤销,再谈一次,人心不足又觉得不合算又可以再撤销,最后协议离婚就形同虚设了。等人人都明白了这道理后,索性也不去民政局了,因为签掉离婚协议如同放屁,签字等于白签,可以单方反悔,那还不如法院解决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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