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在我国的离婚方式中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1条规定:双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此条可以知道协议离婚的条件有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夫妻关系的解除,前提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机关也会先验明双方是否为的夫妻关系,如果没有《结婚证》也不会被受理,2、夫妻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双方均应明确表示愿意离婚,不能够委托他人来代理办理离婚,必须要双方本人亲自到场才可以办理。3、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夫妻当中一方或双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不能办理协议离婚。4、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适当处理指的是双方必须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对于以上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也是无法办理协议离婚的。
以上的4个条件,只要有一条不能满足就只能诉讼离婚了。简单的说就是:合法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且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离婚后的各项事宜都有了妥善的安排就可以协议离婚了。
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在协商好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上的的一致性,达成的共识,所以离婚后尽量不要再纠缠不清了,说什么为了孩子好,那为什么还要协议离婚呢?离婚就是跟前段的姻缘的分水岭,该放下就放下,特别是对孩子负责的一方,就要担起更大的责任。不要再去埋怨前任了,虽然有很多不甘,特别是付出多的一方。但是以后得生活还是要继续,真的不要再去纠缠不清,对孩子也是二次伤害,如果再婚也会再去毁了另一个家庭,人还是该放就放下。努力去过好当下,以后的每一天,抚养好孩子才是对孩子的最大爱护。。
大S为什么要向法院诉请离婚?不能和平协议离婚吗
徐熙媛(大S)是中国台湾人,汪小菲则是中国大陆人,由于两人所有地法律不同,离婚过程比想象的要复杂。大S今次向台湾法院申请离婚,按流程,两人先要拿到离婚证书,再去办理公证,最后经海基会转海协会到北京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大陆对台湾达成的调解笔录可提出许可执行,但不一定会承认台湾的判决或调解。
而大S选择在中国台湾法院申请离婚,则极有可能是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角度出发的,有新闻说,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对离婚的判决原则有区别,会影响到子女抚养权。两位女儿希箖儿及希玥平时随大S生活,中国台湾家事法庭倾向“手足不分离”,大S较易得到抚养权,而中国大陆较常判父母一人分一个小孩。财产分配两地亦有分别,台湾倾向分钱不分产,但大陆则是共同财产制,无论财产或债务都要向另一半分担。
所以,大S既有可能就是想争取两个女儿的“子女抚养权”,而选择在中国台湾的法院申请离婚。至于,财产则应该不是重点。
大S向法院提起离婚,有三个目的。
一,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很多共同财产。财产分割不好。离婚之前,两人肯定经过多次商讨,最后互相都不肯妥协让步,没有办法,只能经过法院来裁定最公平。
二,孩子抚养权问题。两人结婚十一年生了一儿一女。两个孩子的户口被落在了弯弯。(看来大S早就留了后手)。
尤其是儿子两人肯定都想争夺儿子抚养权。协商不好,只能由法院来判。(大S家非常缺男孩,好不容易生了一个儿子,肯定想留在自己身边。汪小菲是家里的独生子,也非常需要一个儿子,肯定也希望儿子和自己一起生活。)
三,离婚经过法院审判,这样才能上热搜,被媒体报道,才能增加他们的曝光率和流量。
反正离婚的事早晚是要被公开的,宜早不宜迟。
这样对两人的未来事业发展都有帮助。
从孩子的抚养权到财产等方方面面,都需要分割。既然协商不好,那只能让法院来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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