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标准是什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标准是什么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失联、失踪的;
(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五)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的;
(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七)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联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都无法照顾、抚养孩子的儿童,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便为其提供相关的保障和帮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都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父母丧失监护资格,或者被法院判决限制或者剥夺监护权,或者对其监护无法履行,或者被拐卖或者收养等情形下,且未被送往或者被接受寄养。
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都因其他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或者未能依法行使监护职责,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未被送往或者被接受寄养,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适宜继续监护,且未被送往或者被接受寄养。
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被送往寄养家庭或者其他家庭,但被送往的寄养家庭�备合法资格,或者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承担监护职责,或者对其照顾不力,或者对其权益侵害等情形下。
需要注意的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监护权判决书、收养证明等。认定后,民政部门将会对其进行监护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援助。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是:①.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验证材料为由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②.重病指参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条件,并已享受报销。验证材料为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
③.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验证材料为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④.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⑤.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⑥.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
⑦.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⑧.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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