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书,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姓名,离婚时会怎么分割
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姓名,离婚时会怎么分割
您好!
题主描述的这类案例,现实中不少见。这个案例中未出资一方离婚分得1/4,这不算“多”,还有的地方判例:结婚之后刚过一年多离婚,对方加名,直接分走一半。
这个案例说明了两点:
一方个人房产,增加对方名字,即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回答一下题主问题——第一个结论是,一旦个人房产增加了对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共同分割。同时也做一些提示:这种个人房产加名的行为,绝非网上说的什么“房产加名无用”。房子登记了姓名,即有房产份额。
离婚时房产分割比例,只有原则,没有标准。
题主描述中,已经说明了分割原则——依据登记的“共有情况”,考虑到实际出资情况、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过错方等因素综合判定。
但这是“原则”,绝非标准。为什么是1/4而不是1/3、1/5甚至一半?这是怎么衡量出来的?现实中的判例说明:五花八门,什么样的都有。
所以,题主问题的第二个不是结论的结论是——分割比例,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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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属于物质社会,离婚率攀升,如何处置家庭共同财产就是一个天大的难题,离婚官司复杂就在于资产分割很棘手。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但是结婚以后如果没有约定,就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不意味着夫妻离婚就可以平均分配资产,也不意味百分百的要根据婚姻法规定照顾女方优先的原则,让女方享受更多。
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也不分夫妻之间离婚过错大小,就采用50%原则分割或者是以照顾女方为准绳给予女方更多资产,一者不一定符合法律条文,也不符合法律精神。
法律精髓是保护个人合法资产,婚前资产应该在离婚官司中受到必要的保护,不管是女方还是男方资产,避免有的人不怀好意的利用婚姻作为工具,骗取对方资产。如果婚姻当中不管谁对谁错,只要离婚,双方就是对半分割资产,这就给婚姻骗子埋下了很好的条件。现实生活中,都出现了男女利用美色骗取财产的案件。
因此离婚官司要根据婚姻资产尤其是婚前资产谁出资多,婚后家庭生活带来的婚姻破裂谁的过错多,决定婚姻资产的合理分割。
法律精髓是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居民的合法利益,不给任何的不法分子任何的机会。
2020年杭州一起离婚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刚刚终审结束。法院认为,婚姻中加了妻子名字的三套房产,登记状态为双方共有,所以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是在具体比例分配时,还仍然需要考虑当时的购买情况,出资情况,税费支付情况,最终来确定夫妻俩对于这三套房产的拥有过程中贡献情况。再结合《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最终判定妻子可获得三套房1/4的权益,丈夫获得剩余3/4的权益。
这一官司的要义就在于认定了婚前资产,并给予合理的保护,不是简单的对半分,婚姻走向了破裂,这一点法院无法阻止,但是法院的意义就在于以较为合理的比例保护了婚前财产也照顾到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也给了女方25%的分割比例。
离婚按揭房产归女方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书里,房屋归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实际并未办理离婚的,则该离婚分割财产协议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那要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
如果房子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是可以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房产证上不是夫妻双方或者夫妻一方的名字而是男方父母或者男方其他亲属的名字,双方离婚约定房子归妻子所有是无效的。
签离婚协议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前有辆车,离婚后怎么分配
婚前一方用自己财产买车,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
根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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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离婚后发现一方婚前有辆车,一般是通过协商解决。
协议离婚,对于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都有适当的安排。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明或者需要重新补充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公证处做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协商不一致,只能去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至于怎么分配?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主要看是否是婚前买的,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并且没有贷款,没有特殊约定,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无法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无论是全款还是贷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一方婚前购买的,婚后还的贷款,共同还款部分应该是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怎么分割?因为是车辆,无法实物分割,可以一方拥有,给另一方物质补偿。
标签: 离婚前财产分配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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