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财产,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各类保险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各类保险该如何分割
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就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类保险问题要按照保险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我们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以及我们的工作经验,并参考了最高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倾向性意见将该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总结:
一、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
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保险条件的,法院不支持分割;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一般予以支持。
2、失业保险
一般参照上述养老保险分割方式处理。
3、医疗保险
因该保险涉及到特定的人,一般不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商业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分割
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误工津贴保险金则是针对夫妻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2、健康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都是针对人身损害,具有人身属性,故这类人身属性保险金一般应认定为受到伤害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人寿保险合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则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财产保险金的分割
财产保险中,保险金的功能主要是为补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而保险标的的归属则一般确定了保险金的归属。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保险标的本身归夫妻一方所有,则相应的保险金也归夫妻一方所有。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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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针对离婚保险分割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1、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险人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可以选择退保的,所退还的保费夫妻双方可以平均分配,但是相对来说损失也是更大。
当然了,我们也可以选择变更投保人。这是因为在离婚后夫妻双方之间不存有保险利益,是允许变更投保人的。这也相当于对保险合同进行了转让,夫妻双方可以根据保单的价值进行商议,清算已缴纳的保费。
2、丈夫/妻子是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是在婚后投保,便是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所以即使自己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在离婚时也需要对保险进行分割。
与第一种情况相似,也可以选择退保,同样所带来的损失会更大。每份保险都有相应的现金价值,所以双方也可以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按照比例将支付给一方一定的现金价值,将保险转让与另一方。同时双方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保险进行分配。
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解决方式,也希望大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冷静处理,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对于我们每个人才是最幸福的事情。
标签: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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