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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以满18岁的离婚协议书范本,离婚协议房产给子女,但未过户,子女同意后可以直接卖房么

离婚律师文集 2025年01月29日 18:57 56 kk
  1. 离婚协议房产给子女,但未过户,子女同意后可以直接卖房么
  2. 大S为什么要向法院诉请离婚?不能和平协议离婚吗

离婚协议房产给子女,但未过户,子女同意后可以直接卖房么

泻药。

对于你提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已经将房产过户登记给孩子了,若现在孩子已经成年,则在未经过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出售房产的;若孩子未成年,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若不是为了孩子的权益考虑是不能卖房产的。

2、夫妻双方并未将房产过户登记给孩子,夫妻二人共同决定撤销赠与并将房产出售,这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

3、夫妻双方并未将房产过户登记给孩子,现在只是其中一方希望卖房,另一方不同意卖房的。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房产未过户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早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法院也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但随着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公布,关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已经比较明确。最高院的观点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在未撤销赠与的情况下,房产所有权应归属小孩,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出售房产。

大S为什么要向法院诉请离婚?不能和平协议离婚吗

徐熙媛(大S)是中国台湾人,汪小菲则是中国大陆人,由于两人所有地法律不同,离婚过程比想象的要复杂。大S今次向台湾法院申请离婚,按流程,两人先要拿到离婚证书,再去办理公证,最后经海基会转海协会到北京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大陆对台湾达成的调解笔录可提出许可执行,但不一定会承认台湾的判决或调解。

而大S选择在中国台湾法院申请离婚,则极有可能是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角度出发的,有新闻说,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对离婚的判决原则有区别,会影响到子女抚养权。两位女儿希箖儿及希玥平时随大S生活,中国台湾家事法庭倾向“手足不分离”,大S较易得到抚养权,而中国大陆较常判父母一人分一个小孩。财产分配两地亦有分别,台湾倾向分钱不分产,但大陆则是共同财产制,无论财产或债务都要向另一半分担。

所以,大S既有可能就是想争取两个女儿的“子女抚养权”,而选择在中国台湾的法院申请离婚。至于,财产则应该不是重点。

大S向法院提起离婚,有三个目的。

一,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很多共同财产。财产分割不好。离婚之前,两人肯定经过多次商讨,最后互相都不肯妥协让步,没有办法,只能经过法院来裁定最公平。

二,孩子抚养权问题。两人结婚十一年生了一儿一女。两个孩子的户口被落在了弯弯。(看来大S早就留了后手)。

尤其是儿子两人肯定都想争夺儿子抚养权。协商不好,只能由法院来判。(大S家非常缺男孩,好不容易生了一个儿子,肯定想留在自己身边。汪小菲是家里的独生子,也非常需要一个儿子,肯定也希望儿子和自己一起生活。)

三,离婚经过法院审判,这样才能上热搜,被媒体报道,才能增加他们的曝光率和流量。

反正离婚的事早晚是要被公开的,宜早不宜迟。

这样对两人的未来事业发展都有帮助。

从孩子的抚养权到财产等方方面面,都需要分割。既然协商不好,那只能让法院来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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